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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382号原告林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蒋某,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