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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钟文影、钟文文、钟文辉与钟文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292号原告钟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钟某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钟某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钟某丁(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与被告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于2016年6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