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钟文影、钟文文、钟文辉与钟文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292号原告钟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钟某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钟某丙(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钟某丁(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与被告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于2016年6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