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婷、张必辉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婷,张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003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御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婷,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必辉,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7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蔡婷、张必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蔡婷、张必辉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217216.4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蔡婷、张必辉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