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12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皖1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鲁刚、章翔(实习),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鲁刚、章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大道开设嘉年华电玩城,摆放六台具有上分、下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5000元。上述六台赌博机共有46个把位,可同时供46人独立进行操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交非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张某、严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笔记本一本,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款收据,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博工具游戏机六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汇泉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