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廖雄与赖小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雄,赖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637号原告廖雄,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赖小荣,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住宁都县。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清我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7455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包工程建设需要,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借款金额:贰佰万元正。¥200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到2015年3月22日止,到期还款。3、月利息肆万元正。即月利率20‰”。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2个月利息,之后本息未还。另查:宁都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5元,予以退回原告。如本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