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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