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余泽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余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余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49号原告余泽县,男,汉族,1951年6月14日出生,农民,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77号江南新都汇第六号楼第一层05号及第二层01号。法定代表人:耿捷,公司经理。被告余康,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余泽县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余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泽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余泽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