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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熊春兰申请执行董忠仁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春兰,董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熊春兰,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董忠仁,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熊春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忠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86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忠仁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春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忠仁给付赔偿款18107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434元,执行费2668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董忠仁的商铺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商铺处置变现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81077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董忠仁尚欠申请执行人熊春兰181077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434元,执行费2668元。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