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黎良统与晏才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良统,晏才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良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晏才旺,农民。再审申请人黎良统因与被申请人晏才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良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再审申请人系在搬运花炮装车时,被被申请人有意拿花炮箱子打伤头部,且事后没有带其到医院治疗。而非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在工作时间,搬运花炮装车时被花炮箱子砸中头部受伤,既没有就医也没有休假,而是继续工作。(二)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10月5日中午,再次向被申请人讨要医药费,不但没有得到偿付,反而被被申请人重击了头部,致使伤痛愈加严重。而原审法院认定其返回安徽被打的事实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黎良统在安徽省巢湖市宏祥花炮厂做勤杂时,在搬运花炮装车时,被装花炮的箱子砸中头部,双方对此都无异议。黎良统头部被砸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其是否构成伤害与其多次入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黎良统在晏才旺位于安徽的工厂工作过程中被花炮箱子砸中构成脑外伤与黎良统在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中医院等医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黎良统当时未立即就医,外伤情况不明,仅凭“浏阳市中医医院2011年9月1日入院,自述:因反复头痛5月余,出院中医诊断为头痛和肝阳上亢;××。浏阳市人民医院2011年10月13日入院,自述反复颈部疼痛半年余要求入院治疗,××、颈肌劳损。2012年6月25日再入院,自述头部外伤后伴头痛头昏半年余,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等情况,该中心依据现有的资料进行审核,无法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故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在不能认定黎良统患有脑外伤综合症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考虑到再审申请人黎良统毕竟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头部被砸。在不能完全排除黎良统之前头部所受损伤没有完全恢复而确实留下伤后综合症可能的情况下,对黎良统的部分损失酌定由被申请人宴才旺赔偿10000元,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妥。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头部被砸系被申请人故意为之以及其再次向被申请人讨要医药费时头部被重击,因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黎良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良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