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574号原告来某某,住永登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来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来某某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