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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金华与王鲜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华,王鲜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83号之一原告马金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鲜艳,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王鲜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张贵现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张贵现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