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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国斌等与姚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余,张国斌,姚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79号原告:赵学余,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国斌,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隋欣,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君,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余、张国斌诉被告姚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余、张国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余、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00元,减半收取2,319.00元,由原告赵学余、张国斌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