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国斌等与姚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余,张国斌,姚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79号原告:赵学余,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国斌,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隋欣,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君,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余、张国斌诉被告姚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余、张国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余、张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00元,减半收取2,319.00元,由原告赵学余、张国斌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