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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成都弘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成都弘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礼超,李玉,洪榕心,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8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东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45158-X。法定代表人:陈胤。被申请人成都弘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755号4栋7单元4号,组织机构代码:68180607-6。法定代表人:陈秀君。被申请人杜礼超,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李玉,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洪榕心,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1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红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对被申请人成都弘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礼超、李玉、洪榕心、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弘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礼超、李玉、洪榕心、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提供担保的5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