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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淑敏与范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敏,范玉萍,冯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19号原告:胡淑敏被告:范玉萍被告:冯新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敏与被告范玉萍、冯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遂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栾城区公安局,2016年4月11日,栾城区公安局作出了栾公(���二)立字[2016]0278号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据以当事人起诉的事实及陈述,经审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栾城区公安局已作出立案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静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