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李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进生,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李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进生未履行义务,安徽金立化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进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