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雄冠龙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雄冠龙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16号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沙霞西路。经营者洪连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雄冠龙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始村(建桥*组*号)。经营者汪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雄冠龙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5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安懂绣花厂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审 判 员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濮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