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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于茜妍与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单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茜妍,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单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426号原告:于茜妍。原告法定代理人:于登波(原告父亲)。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龄尹(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周晓文,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吉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博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单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茜妍诉被告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单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单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茜妍撤回对被告大连新玛特世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单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后为19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