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代坤与吉克胡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代坤,吉克胡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代坤,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朝清,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克胡叶,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彝族。委托代理人:李甲日,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代坤因与被上诉人吉克胡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代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朝清、被上诉人吉克胡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甲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代坤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代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代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138.00元,减半收取1069.00元,由上诉人陈代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开运审判员 易晓芸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辜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