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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普会珍诉李保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民初404号原告普XX,女,1980年5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水县人。被告李XX,男,1973年5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水县人。原告普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两月之后举行婚礼,1999年11月23日生育女儿李X1,2001年2月4日领证结婚,2005年1月30日生育儿子李X2。婚后被告总是怀疑原告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与男性说说话,被告就会恐吓人家,被告的恶劣行为导致双方经常吵打,原告经常被其威胁、暴打。到2015年1月底,原告不敢和被告共同生活,离开家在外打工,同时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舍不下孩子未离婚。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未回过家,期间被告打电话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认为无法和好,特起诉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两子女判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三、坐落建水县岔科镇阻塘子村委会三家村XX号附X号三间四耳的瓦房和若干电器、家具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李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要同原告一起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把他们管好。经审理查明,原告普XX与被告李XX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举行婚礼,1999年11月23日生育女儿李芳,2001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30日生育儿子李有,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2016年3月3日原告以双方无法和好为由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长,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婚后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生活琐事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故对原告普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普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普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