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少波与被执行人伍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波,伍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胡少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伍小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少波与被执行人伍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小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