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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玉林与郑轶,孙亚莉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25号申请人郑玉林。委托代理人周传豹,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紫云,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轶。委托代理人杨光华。被申请人孙亚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玉林与被申请人郑轶、孙亚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郑玉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玉林撤回申请。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