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燕与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委托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金宝山。委托代理人徐楠晨。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5)第2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燕工伤保险待遇238798.87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1725元、生活护理费143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系本院及其他法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正处于资产重组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通刘路328号1、2幢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以工资发放的方式每月给付申请人伤残津贴1725元、生活护理费1438.7元,合计3163.7元;工伤保险待遇238798.87元部分自2016年始至2018年止每年给付申请人30000元、2019年始每年给付50000元,直至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履行完毕(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本案执行到位6327.4元,未执行到位238798.8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港劳人仲案字(2015)第2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兴旺审判员 徐海燕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