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2016终48号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诉魏洪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魏洪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二龙山村。负责人张文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前、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洪梅,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英雄广场*号*单元***户。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与被上诉人魏洪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魏洪梅同时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和被上诉人魏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魏洪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被上诉人魏洪梅负担;二审诉讼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2.5元,由上诉人长治市德盛苑旅游度假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