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195号杜执乾与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好又好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执乾,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好又好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95号原告杜执乾,男,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639。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好又好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经营者周全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执乾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好又好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执乾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执乾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杜执乾负担。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婉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