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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孟金、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诉被告刘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金,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刘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308号原告:王孟金。委托代理人:余秀容,系王孟金之妻。原告: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西正街,组织机构代码70905919-X。代表人:郭宁福,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振平,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从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0885070-X。代表人:王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孟金、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诉被告刘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根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原告王孟金、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孟金、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原告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