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锦绣花园高尔夫练习场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锦绣花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东,男。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锦绣花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107高速路西。法定代表人沈大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5)第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罚款871484.6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签收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工作人员,故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5)第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京国土(房)分局罚字(2015)第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八十七万一千四百八十四元六角五分,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