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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成元与李选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元,李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元,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选业,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林川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成元因与被上诉人李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借款已经偿还等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成元以考虑被上诉人身体情况欠佳,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成元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成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王新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