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成元与李选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元,李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元,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选业,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吉富家,互助县林川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成元因与被上诉人李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借款已经偿还等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成元以考虑被上诉人身体情况欠佳,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成元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成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王新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