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天亮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亮,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446号原告:杨天亮,男,汉族。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欣意电缆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亮诉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亮��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0元,由原告杨天亮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