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强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暂住蒙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谭某、张某,被告人黄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黄强军与秧鸡(另案处理)来到蒙自市昭忠路91号锦星食坊门口,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佳能达50048QT-176型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强军的刑事责任。��告人黄强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强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军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物证照片、云南省电动车行驶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侦查说明、被告人黄强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强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爱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