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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相石、刘相奎与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立峰等��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石,刘相奎,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立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488号原告刘相石,个体工商户。原告刘相奎,无职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兆坤,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任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滨,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安立峰。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法定代表人代廷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石、刘相奎与被告黑龙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立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