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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邱孝情与韩家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孝情,韩家英,姚志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孝情,女,194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贵华,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家英,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贤良,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祖权,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姚志生,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邱孝情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孝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孝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邱孝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邱孝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迪云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铁晓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