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苑立富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立富,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482号原告苑立富,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永鑫,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立富诉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