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牧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尚守辉、尚守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牧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守辉,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被告人尚守杰,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9月8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尚某甲,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守辉、尚某甲、尚守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守辉、尚某甲、尚守杰及尚守杰的辩护人常超敏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8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月13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守辉、尚某甲、尚守杰用刀和砖头在新乡市牧野区某村尚守杰家附近将酒后持刀无故捅伤尚某丁的被害人刘某头、面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守辉、尚某甲、尚守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尚守辉、尚某甲、尚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被告人尚守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尚守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量刑时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2、被告人尚守杰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应减轻处罚;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法院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4、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应酌定从轻处罚;6、被告人尚守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用刀和砖头在新乡市牧野区某村尚守杰家附近将酒后持刀无故捅伤尚某丁的被害人刘某头、面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新牧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4日均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尚某甲无犯罪前科。3、现场图、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于2015年6月2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传唤未如期到案,后于2015年6月30日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配合处理。5、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情。6、视听资料。7、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8、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证实被会诊人刘某符合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膜破裂,并有脑内碎骨块存留。9、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谅解,尚某丁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10、证人尚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尚守杰媳妇给其打电话说他叔尚某丁被刘某捅伤了,其就过去,看见尚守辉、张某、尚某甲在尚守杰家门口那里站着,他们给其简单说了情况,其当时觉得有点冷,想喝水,就自己进尚守杰家喝水,过了一会儿,其听见外面有动静,然后其就出来了,出来发现刘某在胡同口站着,脸上有血,手里拿了把刀,没看见尚守辉、尚某甲,刘某给其说让给他打120,帮帮他,其当时比较生气,拒绝了,然后刘某就自己走了,其就在门口站着,一会儿就跟他们去医院了。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其和其老公尚守杰开车出去吃饭,吃完回来在某村委会广场往其家方向拐弯的时候,看看尚某丁捂着脖子浑身是血,尚守杰就下车问尚某丁怎么回事,尚某丁说是磕了一下,并让尚守杰回家叫其婶,之后,其婶、尚某丁大儿子尚守备就来了,他们三个一起去医院了。其掉头回家时,刘某拍打其车的副驾驶玻璃喊尚守杰,当时尚守杰已经去医院了,其降下玻璃问他干什么,他把手伸进其的车里说他的手指头快掉了,还滴血,其就让他上车,带他去医院,他说他不上,他得回家拿刀。当其和尚守辉准备去医院时,刘某就拿着刀朝他们走过来,说反正他已经把他爸捅伤了,今天把你们都弄死。之后就报警了。12、证人尚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凌晨,尚某丁给其打电话说刘某把他捅伤了,让其去他家里看着点,到之后看到尚守杰、尚守辉、尚某甲以及尚守杰媳妇在尚守杰门口站着,尚某乙在路口十字附近站着,其没看见刘某,他们就站在那说话,尚守辉说刚才他打了刘某,但打得不狠。当时其没看见有人拿刀,两三分钟的时间警车就到了,然后尚守辉就跟着警察去公安局了,其跟着尚某丁家人去医院了。13、证人尚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其在邻居家打牌,刘某推门进来,他喝多了,进门就朝着王某甲要烟,王某甲拿出烟给他,他瞪着好大会儿不接,王某甲就把烟收起来了,刘某说王某甲看不起他,不给他烟,就因为这事刘某说要弄事,一会儿又拿着一尺多长的钢刀进来了,进来就捅,一会儿朝其晃刀,其劝他回去睡,刘某就趁其不备时朝其脖子捅了一下,然后其就去村诊所了,刘某跟着其去了,还说不让包,死不了。其跟刘某没什么矛盾,平时关系也不错。1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上其喝点酒凌晨回家,经过村里的棋牌室,就进去了一趟,看见里面有人打牌,就回家了,回家之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怀疑是丢到棋牌室了。因为喝多了,酒风不好,回家看见一把二十公分左右的单刀,就揣身上了,然后就去找手机了。到之后只记得尚某丁用手一挡,其的刀到了他下巴附近,把他划伤了,尚某丁去诊所包扎了,然后其就回家了,发现家里没人,就出去找人,在胡同口碰见尚某丁的儿子尚守辉,以及尚守杰、尚某乙、尚某甲,其他人没看清,他们上来就打其,尚守辉、尚某甲拿着刀,其他人拿什么没看清,尚守辉拿的刀有两尺长,看不清单刃双刃,尚某甲拿的刀有两尺多长、单刃,尚某甲用刀在其额头左侧砍了一刀,其就趴倒在地上了,几个人又向其身上打、头上打,其他就记不清了,其当时在地上趴着,身上的伤是谁弄的也不清楚。15、被告人尚守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其嫂子喊醒其,说其父亲被人打伤了,其就起来出门去医院,出门碰见尚守杰媳妇了,又看见刘某了,当时还不清楚其父亲是刘某捅伤的,刘某对其说他的手受伤了,头也流着血,其就让尚守杰媳妇把他送医院,他说得回家拿东西。一会儿,其看见刘某从他家胡同拿了个刀出来了,喊其,说要弄死其,其还不知道什么情况,其就和尚守杰媳妇跑到家,把门插上,刘某就在外面跺门,说要砍死其,还说反正已经把你爸弄死了,现在你来吧,也把你弄死,这时才知道是他把尚某丁弄伤了。一会儿看见刘某走了,就出去准备去医院,出来发现他在那里,就打电话找他们商量,正商量的时候,刘某拿着刀又来了,尚某甲上去和他说话,说要弄死他们,刘某当时用刀砍其,尚某甲看见了就从后面抱着刘某把他弄翻了,其就夺过刘某的刀拍他,没弄好把他砍伤了,砍了两下,尚守杰怕事弄大就把刀夺走了,其就用脚朝他身上跺,又从旁边篱笆上抽出木棍朝刘某头上、身上乱打。后来不打了,就都走了。16、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其儿子尚守辉打电话让其去,电话里说他父亲被刘某捅伤了,现在刘某还在那里闹事了,家里都是小孩和女人,让赶紧去尚某丁家里。其就去了,当其和尚守辉、尚守杰站着说话的时候,刘某过来,当时他手在后面背着,天黑,也没看见什么,其就上去和他说话,走到他近处时,他手从背后出来,其发现他手里拿了把刀,其往后退,这时候尚守辉也走过来,刘某拿刀朝他们挥过来,当时尚守辉离得比较近,其一看从背后抱着他,他摔倒了,其就跺他,尚守辉拾起他的刀,朝他头上砍了两下,其从墙角捡一个砖头朝他头上砸了几下,这时候尚守杰从背后搂着尚守辉,说不能用刀,尚守杰把刀夺过去扔了,尚守辉又从旁边种菜的篱笆上抽了个木棍朝刘某头上、身上打,后来就停了,不打了,刘某起来骂骂咧咧,捡起自己的刀乱挥,就走了。17、被告人尚守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其在外面吃饭回家,从某村村委会广场过的时候,看见其叔满身是血,其叔让其去喊其婶,然后其和他们把尚某丁送到了医院,其在医院的时候其媳妇给其打电话说刘某拿刀去敲其家门,尚守辉也给其打电话,其就从医院回家,到后没有见到刘某,见尚守辉后其问情况,这时候尚某甲也到了,尚守辉说刘某来了两次,我们就在商量,刘某又来了,其看见他手上、头上有血,手里拿着刀,说反正已经把其叔弄翻了,自己也活不成了,准备再放翻两个,说着就用刀砍他们,砍尚某甲,尚某甲躲开了,又砍尚守辉,尚某甲从后面把刘某搂住放翻了,之后发现尚守辉拿刀在那砍刘某,刘某当时在地上躺着,其怕尚守辉下手太重,出事,就把刀夺过来扔到旁边地上,尚守辉就从旁边拿了棍朝刘某身上、头上敲。刘某又起来把刀捡起来,在那里挥,他们害怕,就往旁边躲,这时候尚某乙也到了,刘某就对尚某乙说让他救救他,尚某乙没管他,然后刘某就拿着刀自己走了。其看见尚某甲拿砖头朝刘某头上砸了几下。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案发后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守辉、尚守杰、尚某甲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守辉和尚守杰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尚守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尚守杰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守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9日止)。二、被告人尚守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3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三、被告人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郝章勇审 判 员 李九重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帅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