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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岩、孙永芳与郎贵军、刘振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孙永芳,郎贵军,刘振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岩,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孙永芳,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郎贵军,个体工商户,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振铎,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岩、孙永芳与被执行人郎贵军、刘振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岩、孙永芳与被执行人刘振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振铎向申请执行人李岩、孙永芳支付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