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758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康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孩子抚养费6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