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康祥书与孙承任、孙承官、孙承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祥书,孙承任,孙承官,孙承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549号原告:康祥书,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承任,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承官,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承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康祥书诉被告孙承任、孙承官、孙承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祥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