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唐全德、唐燕与李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全德,唐燕,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民初127号原告唐全德,男,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唐燕,女,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唐全德(系原告唐燕之父),自然情况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英,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唐全德、唐燕与被告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明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全德即原告唐燕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全德、唐燕诉称:二原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唐燕系个旧市盛发家私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原告唐全德系该店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12月11日、12月15日,被告李英两次到个旧市盛发家私店向原告唐全德购买家具,原告唐全德分别于2015年12月12日、12月16日将家具送达被告家中安装完毕。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货款,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故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李英支付货款人民币12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英辩称:其确到原告经营的家具店拉过家具,但当时没有说明是购买家具或用家具抵偿原告唐燕、唐眷博(唐燕之弟)欠其女婿杨宇航的借款。因原告唐燕曾用家具抵销过部分借款,故这次也是用家具���偿借款。请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主张是否合理?原告唐全德、唐燕针对其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个旧市盛发家私店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唐燕系登记经营者。2、《盛发家具商场订货单》二份,证明2015年12月11日、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欠原告货款12680元。经质证,被告李英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家具是用来抵偿原告唐燕欠其的借款,其并不欠原告货款。被告李英针对其答辩观点、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唐燕欠其借款50000元,其是用原告的家具抵偿该借款。经质证��原告唐全德、唐燕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原告与杨宇航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唐燕是出于亲属关系帮唐眷博向杨宇航还款。针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唐全德、唐燕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68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李英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唐全德、唐燕系父女关系,原告唐燕系个旧市盛发家私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原告唐全德系该店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12月11日、12月15日,被告李英两次到个旧市盛发家私店向原告唐全德购买家具,双方约定总货款为人民币12780元,被告李英支付原告唐全德订金100元。原告唐全德分别于同年12月12日、12月16日将家具送到被告家中安装完毕,被告在《盛发家具商场订货单》备注处写明“货已收到,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认为货物是用于抵偿债务拒绝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本院认为,原告唐燕、唐全德与被告李英之间以商定价格,交付货物、订金等方式已达成买卖家具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已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照约定交付被告李英家具,被告李英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主张的货款1268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定金100元,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英认为原告以家具抵偿债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燕、唐全德货款人民币1268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由被告李英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何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