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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行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三作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三作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2行初211号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法定代表人陈贤海。委托代理人范照亮。委托代理人吉旭。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岩峻。委托代理人韩芹。委托代理人蔡汝宇。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三作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科。委托代理人郑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罗蓬村民委员会三作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于2016年4月7日以本案所诉的三亚集有(2014)第08489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来源于田独镇集有(2004)字第178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其单独申请撤销三亚集有(2014)第08489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已无实质性意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三亚公路局负担。审判长 吉 红审判员 陈兴科审判员 张维青kse0zfxmh1f3mw36jk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邱海惠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撰稿:吉红校对:邱海惠印刷:邱海惠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印制(共印12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