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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与周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梁成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1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3月17日22时06分56秒,买受人李永照(公民身份号码)以4.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厂牌型号荣威牌CSA7150AC)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永照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永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永照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李永照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