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娜与青岛四方华星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娜,青岛四方华星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11号原告安娜,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四方华星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其,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坚,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青岛四方华星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北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娜与被告青岛四方华星物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安娜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官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