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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超与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超,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53号申请执行人崔超。被执行人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丙峻,该公司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崔超与被执行人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1月21日前履行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无机动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颐欣园33-1-1701号房产,但暂时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线索随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同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