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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付国宏与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灌区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宏,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灌区管理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44号原告:付国宏,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灌区管理中心。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宏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转山湖水库灌区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付国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国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付国宏负担。审判员  边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彦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