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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88号原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球辉。委托代理人:费翼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被告: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普宁市。法定代表人:郑焕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佰和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