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秀华与被执行人黄曙云、方小梅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华,黄曙云,方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武雄,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曙云,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方小梅,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曙云、方小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369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