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6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章爱平与章乌珠、陈吓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爱平,章乌珠,陈吓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780号原告章爱平,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章乌珠,女,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吓唐,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爱平与被告章乌珠、陈吓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爱平以原、被告需要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章爱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明武人民陪审员  陈惠钦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