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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长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刑初96号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长启,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城区唐口镇周魏村。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长启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汽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嘉祥县金屯镇王固堆村大桥处时,将同向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右转弯的张衍见撞致心脏、大血管破裂而死亡。被告人周长启肇事后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长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长启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长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玉让、陈贵华、张春云、魏洪科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验车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记录,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长启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长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