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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建文与付桂蓉、谢加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文,付桂蓉,谢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335号原告谭建文,农民。被告付桂蓉,城镇居民。被告谢加强(被告付桂蓉之夫),城镇居民。在本院审理原告谭建文与被告付桂蓉、谢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文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建文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谭建文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