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朱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