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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朱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