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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32号原告杨某,住邵东县。被告郑某,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堆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