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32号原告杨某,住邵东县。被告郑某,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堆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