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善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419号格林丽景小区二楼201、202、203、205、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6340481-8。法定代表人:褚学进,经理。被执行人:田善祥,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的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善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